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资产验收专家管理,保证资产验收质量,根据《江西水利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验收管理办法》(江水发〔2025〕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验收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验收专家库建设
第三条 专家来源
(一)校内专家: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原则上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均自动纳入学校验收专家库,校内专家库每年应更新一次。特殊行业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或在该行业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也可纳入验收专家库。
(二)校外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等推荐产生,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包括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对于实践经验方面表现突出的中级职称人员,经推荐和审核也可纳入专家库。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资产验收工作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验收专家选取与培训
第五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验收专家应具备与验收项目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和技术知识,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规定要求。确保其能够准确理解项目内容并作出正确判断。
(二)验收专家优先考虑在相关行业或同类项目中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中抽取,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清晰地表达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专业性的验收意见,较为熟悉验收流程和关键节点。
(三)验收专家需保持中立,与验收项目无直接利益关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以保证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上项目所属单位的人员应主动回避担任验收专家。
(四)验收专家人数一般要求为单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验收专家选取流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江西水利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验收管理办法》(江水发〔2025〕94号)文件规定、验收项目性质、金额等,初步拟定验收专家的人数及结构。
(二)验收专家候选人的确定,通过盲抽和推荐专家的方式产生。盲抽专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前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抽取人数不低于20位;推荐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的专业匹配推荐产生。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及专业要求,从盲抽和推荐专家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邀约符合该项目专业背景要求的专家,直到邀约到拟定的验收专家人数为止。
(四)邀约过程中应全程进行记录,并填写《江西水利电力大学采购项目验收专家抽取情况表》。
第七条 验收专家培训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上级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验收标准和流程、新技术新设备知识等。
(二)鼓励专家参加相关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验收专家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验收专家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对验收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
(二)认真审阅验收相关材料,包括且不限于购置申请、技术协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熟悉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积极参与验收现场勘查,对资产的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馈,并协助提出解决方案。
(五)保守验收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验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并签订《江西水利电力大学验收专家承诺书》。
第九条 验收专家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验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了解项目的背景、目的、要求等情况。
(二)有权对验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向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有权依据验收标准和实际情况,独立发表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有权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验收专家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验收专家纪律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验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替。
(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供应商或相关人员任何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专家不得与申请单位、供应商或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处理
学校纪律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验收专家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如发现专家存在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参与验收工作、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